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双减”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学生过重校外培训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规范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行为,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以及中山市科学技术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山市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自2023年10月8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自2021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称“双减”政策)以来,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培训得到有效规范管理,但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以下称“非学科培训”)问题凸显,全国普遍存在主管部门不清、资质不全、培训行为不规范、培训质量良莠不齐等多种问题。
为规范非学科培训,2022年下半年,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科技厅分别联合广东省教育厅制定了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等类别非学科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流程指引(含办事指南)。2022年12月底,《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出台,对全面规范非学科培训提出了诸多明确的意见。为全面规范中山市的非学科培训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中小学生和家长权益,市教育和体育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中山市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称“《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的规定,《管理规定》将“面向中小学生(含3-6岁儿童)”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纳入规范管理范围。
3.《管理规定》将面向3-6岁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行为纳入规范管理范围,是否意味着仍可审批面向3-6岁儿童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否。“双减”政策要求“各地在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双减’工作的同时,还要统筹做好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普通高中学生的校外培训治理工作,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也即,虽然不能再审批新的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但原已审批的以及未取得许可仍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行为仍要被规范管理。
职业技能类教育培训、学科类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以线上方式实施的非学科类培训,面向中小学生(含3—6岁儿童)提供校外托管或托育服务,均不适用《管理规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规定“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在开展校外培训时,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
根据《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粤教监管函〔2022〕12号)的规定,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实施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教育机构,其培训内容或项目应当与中小学课程或升学、考试无关。可从四个方面把握:一是服务对象须为中小学在校学生;二是培训内容为文化艺术、科技、体育等非学科;三是培训内容或项目与中小学课程、升学、考试无关;四是属于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
《广东省体育局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体规〔2022〕3号)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以传授和提升体育技能为目的,开展体育指导、培训和训练的民办教育机构。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9号)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围绕科学普及,开展以提升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及培养科学精神等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的民办教育机构。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文旅人〔2022〕129号) 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从事器乐、声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含绘画、书法、篆刻、雕塑、设计等)类课程培训服务的民办教育机构。
《管理规定》从三方面明确了部门职责:一是划分了同一行业市镇两级部门职责;二是划分了同一层级的许可(统筹)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和其他配合部门的职责;三是从行政审批、日常管理、无证办学查处等角度划分了部门职责。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门类较多,行业属性突出,《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粤教监管函〔2022〕12号)明确要求由教育部门会同科技、文化、教育三大部门审批,由三大部门向教育部门提供专业审核意见,这也是《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认可的两种审批模式之一。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是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部门。市教体局已经合法程序,将审批权委托下放给各镇街政府,由各镇街教体文旅局(或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审批。结合我市实际,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中,由镇街教育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会同文化艺术、科技、体育等部门对培训人员应具备的相关专业条件、场地设备、培训课程设置等提出专业审核意见,再由镇街教育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并发证。我市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晰部门职责,便于提高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效率。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教育部 中央编办 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规范管理的意见》(教监管〔2022〕1号) 等相关规定,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便实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处。
根据我市改革要求,市教体局行政处罚权已转移给市市场监管局。镇街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行政处罚权由市市场监管局下放给镇街政府(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承接部门)。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在市教体局委托授权范围内,开展日常管理。若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在行政检查中发现无证经营违法线索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将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给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由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
镇街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开展价格行为、广告宣传、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查处,并参与校外培训综合治理。
按照《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的规定,非学科培训机构与学科类机构一样,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相比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增加了“不得一次性收费超过5000元”的规定,而且无须执行政府指导价。
省级部门制定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仅规定了一种类型的预收费监管账户类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如果培训机构采用“先上课,后付费”模式,无须接受预收费资金监管。
《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规定,进入校园开展课后托管服务的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在全国校外监管平台白名单之内。
《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规定,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竞赛应在国家和省规定的竞赛白名单之列,竞赛结果不得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或考试加分的依据。举办白名单内赛事的机构,应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报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均明确规定“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本文件一是明确划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审批和管理职责,落实省“教育会同科技、文化、体育部门审批,根据三大部门专业审核意见审批发证”的精神。由于镇街教体文旅局集教育、文化、体育管理职能于一身,因此,本《管理规定》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仅作出方向性指引和原则性规定,未对教体文旅局内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之间办理程序做出具体规定。二是明确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运营日常管理要求,包括培训材料、培训内容、人员资质、价格和预收费、党的建设等方面。三是重申国家规范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配套改革措施,明确学校是教书育人主阵地,强调了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进校园、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坚持素质教育导向等基本原则。四是明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审批发证工作机制、证书规范管理要求。五是明确监管管理尤其是无证经营查处的工作机制。《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市非学科培训行为,切实减轻校外培训负担,促进中小学生(含3-6岁学龄前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有较大积极意义。
ca88登录页面 上一篇:推广“无陪护”病房需要做好护理员培训与费用设计 下一篇:数字教育的内涵、发展目标与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