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88登录页面·医院医疗风险防范及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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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5 03:16:28

  为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事故的损害,从而适应现代社会对于医疗服务的要求,

  1、在医疗活动中全院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医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5、根据医疗设备资源共享、特殊抢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在抢救患者的紧急情况下,医疗管理部门和行政总值班有权在科间调配使用抢救设备。

  6、认真执行告知制度,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须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和家属,但应尽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恶性肿瘤或预后不良者可征求家属意见后,以适当方式告知患者本人。各项告知均应由被告知者签字备案。

  7、对存在操作、手术效果不好、出现并发症、发生院内感染、较长时间诊断不明或患者对疗效不满意的病例,主管医务人员应及时报告上级人员并给予关注,科室认真组织讨论,采取措施,并进行必要的沟通。

  9、对有医疗事故争议倾向的患者,科主任应亲自过问,研究制定进一步治疗方案;安排专人接待患者和家属。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10、坚持合理用药原则,遵照药品说明书所述使用范围、用量和疗程用药;超范围、超剂量或对有禁忌症患者使用时,必须说明原因并记录、签字。

  15、开展各类诊疗新技术、新业务须经本科室主任同意,并按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经院长审核后,方可在临床开展。

  16、各种药品、医疗设备、医用器械、体内置入物品及医用一次性物品等的购入,须严把质量关,从正规渠道进货,审查相关证件,以确保医疗安全。

  1、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意外、严重过敏反应或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救治,尽力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2、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争议的应立即向所在科室主任报告;科主任应及时向医务主管部门(医务科、门诊办公室、护理部或行政总值班)报告;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查,并向主管院长报告。

  3、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区县卫生局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务主管部门应当在1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

  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将病历中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复印,并将复印件封存。复印费由患方支付。封存件由医务科保管。启封时应医患双方在场。

  5、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共同到场封存实物,封存的实物由医务科保管。启封时应双方在场。需检验的,由双方共同送至具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疑似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立即停用同批号药品,并通知药剂科派人到场;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立即停止输血,通知输血科到场。

  6、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7、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科室主任应亲自主持处理,认真调查,组织讨论,分析原因,提出初步意见,参与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待。

  8、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争议有明显异议时,由医务科召开专题会议,组织相关专家分析有关情况,初步认定争议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9、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需到卫生局协调、医学会鉴定或到法院出庭时,由医务科组织,当事科室派人参加。

  2、发生医患纠纷后,由科室作好前期接待、沟通工作,如果需要院内接待的纠纷,科室应及时向医务科报告。

  3、医务科为医院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医患纠纷的接待、鉴定和出庭等工作。涉及多部门的投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参与接待或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4、针对医患纠纷的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有关科室进行分析论证,针对纠纷反映出的问题,督促责任科室认真进行整改,吸取教训并完善医疗护理工作,做到持续质量改进。

  为减少医患纠纷隐患、加强医患纠纷管理、落实科主任对医疗安全责任制、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3、医患双方沟通后,患方仍不能理解或不能解决的纠纷,由医务科负责进一步接待并配合患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3)科主任应当及时将接待家属的情况反馈给相关接待职能科室或医务科,为下一步纠纷接待工作做好准备。

  4、凡被媒体曝光、存在严重服务态度问题以及给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和个人将承担由此纠纷引发的后果。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院《医疗风险防范及医疗事故处理预案》等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制度所指医疗事故是指经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等级的。

  1、医疗过程中出现手术意外、严重并发症、严重医疗护理差错以及可以避免未能有效避免医疗损害结果的。

  (1)责任科室在及时上报医务科、门诊办公室、护理部等医疗职能部门(的同时,认真了解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患者的损害后果。

  (2)医疗职能部门负责协助责任科室及时组织专家会诊、妥善处置后续医疗等相关事宜,同时向各主管院长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报告。

  2、针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形成医患纠纷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及时向主管院长报告,同时及时反馈给责任科室。

  2、凡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务科负责向主管院长报告,报告内容为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文书、对责任科室的整改建议等。

  医务科根据医院医疗事故处理预案规定,视情节定期向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情况。

  为增强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防范和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保障医疗妄全,避免因医患纠纷对医院造成的影响,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1、医患纠纷分为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医患纠纷,本着从轻处理。因严重不负责任引起的医患纠纷,本着从重处理,无论因技术原因或因严重不负责任引起的医患纠纷责任一律落实到科室。

  4、对责任科室和责任人不积极整改,一年内连续两次因类似医患纠纷形成赔偿的,加大经济处罚力度。

  5、因责任科室对纠纷工作重视不够,对纠纷的接待、解释沟通、诉讼、鉴定不配合不积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具体处罚力度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6、对发生医患投诉虽未形成赔偿的,但经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存在医疗过错,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1、科主任和长对于科室的医患纠纷负全责,发生严重医患纠纷(构成医疗事故或形成巨额赔偿)、或因医患纠纷严重影响医院声誉的,科主任和长要承担领导责任。科室2年内不得参加先进科室评选。

  2、发生严重医患纠纷(构成医疗事故或形成巨额赔偿)、或因医患纠纷严重影响医院声誉的责任人予以辞退

  (3) 因技术操作不规范,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医疗纠纷,但未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院方承担赔偿金额40%,科室承担60%。

  1、正在住院的患者和/或家属,要求复印、封存病历资料时,医院应当协助进行,由病案室负责办理复印病历相关事宜。

  2、病案室主管人员负责查验患方有效证件、办理复印手续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复印病历。

  (1)正常工作时间,由医务科和病区主管医师或其他医务人员携带病历与患者(或家属)一同到病案室进行复印。

  (2)节(假)日期间,由医院行政总值班人员通知病案室主任派工作人员来院。由医院总值班和病区主管医师或其他医务人员携带病历与患者(或家属)一同到病案室进行复印。

  4.、病历封存件经医患双方签字后由医务科负责保管,节(假)日期间暂由医院行政总值班负责保管并及时转交医务科保存。

  1、患者可复印并持有的病历内容:住院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记录单、病理报告单、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复印病历时,患者和/或家属应在现场,由病案室对病历复印件加盖印章并按规定收取复印的工本费。

  3、患者死亡,家属要求立即封存病历的,可以将现有的病历复印后封存其复印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抢救记录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故封存病历时可以不包括这些内容,但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在病历中注明,要求家属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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